繼承權聲明書不是必須手寫,判斷文件是否有效要看其本身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
根據《繼承法》意見第47條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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