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履行指揮處警、國内安全保衛、經濟犯罪偵查、治安管理、刑事犯罪偵查、出入境管理、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監所管理、交通管理、禁毒、反邪教、反恐怖、警務督察、法制等職能的崗位。
根據《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公安分局内設機構分為綜合管理機構和執法勤務機構。
執法勤務機構實行隊建制,稱為總隊、支隊、大隊、中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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