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并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或按指印。
(3)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上簽署同意協議内容的意願,并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協議書、證明材料進行審查,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内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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