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5日,沈陽市政府發布《沈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我市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其中對于外地人在沈陽買房,作出了限購規定。具體包括:
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行政區域内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暫停向其銷售限購區域的商品住房。
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行政區域内沒有住房的,可在限購區域購買1套商品住房。
購房時需提供購房申請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連續繳納6個月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通過補繳的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不予認定。
因回遷安置、司法判決等方式取得的商品住房,不在限購範圍。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等證明材料由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核查認定。商品住房限購認定時間以購房合同網簽備案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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