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動機号不可以變更,汽車發動機号,未經交管部門批準,是不能私自變動的。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改變機動車型号、發動機号、車架号或者車輛識别代号;僞造、變造或者使用僞造、号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标志、保險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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