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情況:
一、勞動者不在約定服務期内辭職的,并且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則勞動者辭職不需要支付任何賠償的費用;
二、不符合上述情況的,需要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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