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人就其發明創造第一次在某國提出專利申請後,在法定期限内,又在中國以相同主題的發明創造提出專利申請的,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其在後申請以第一次專利申請的日期作為其申請日,專利申請人依法享有的這種權利,就是優先權。
【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29條,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内,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内,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内,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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