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是指夫妻雙方自願解除婚姻關系,所簽署的關于财産分割、子女撫養等的書面協議。根據法律規定,離婚協議書必須為書面形式,由夫妻雙方當事人簽字,并經婚姻登記機關或者法院認可,才具有法定效力。
離婚協議書必須包含以下内容:
(1)雙方同意解除婚姻關系的意思表示;
(2)小孩撫養權的歸屬及撫養費的支付;
(3)關于小孩探望權的相關事項;
(4)夫妻共同财産的分割;
(5)共同債權債務的分配;
(6)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項;
(7)夫妻雙方的簽名和時間。
離婚協議具備以上條款,雙方簽字之後,就可以一起到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了。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确實是自願并對子女和财産問題已有适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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