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上不寫工資待遇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該部分無效。但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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