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從輕處罰,“法定從輕處罰”的對稱。是指法律雖未明文規定,但審判機關根據審判經驗知具體案情,可以依其法律意識酌量掌握的從輕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七條規定了應當從輕、減輕處罰的五種法定情節:
(1)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3)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4)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5)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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