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共同财産分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所有的财産,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産,應當先将共同所有的财産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産。
(2)夫妻死亡一方遺産分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産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産時,應當予以照顧。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産,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産,應當先将共同所有的财産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産。遺産在家庭共有财産之中的,遺産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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