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關于加班的規定有: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标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标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産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