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生活的叫賣聲達到噪聲級别,嚴重擾民的,公民可以采取投訴方式,也可以要求加害人停止加害,排除妨害;請求第三方進行調解等方式解決。
【法律依據】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生态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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