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滿,當事人協商一緻,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并在勞動合同期滿前辦理續訂手續。最遲在合同期滿後一個月内通知續簽。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繼續在該用人單位工作,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