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是指債務人(抵押人)為擔保某項義務的履行而移轉給債權人(抵押權人)的擔保物。可以是有形财産,也可為登記無形财産如地上權、政府公債、人壽保險等。
抵押物拍賣的一般程序如下:
(1)抵押權人向拍賣機構提出拍賣申請及有關證明文件。
(2)拍賣機構清查核實抵押物,厘定拍賣底價。
(3)拍賣機構在報紙上發表拍賣公告。公告期間為15日。
(4)公告期滿,對拍賣物所有權沒有争議的,拍賣機構進行公開拍賣。
(5)拍賣成交後辦理納稅和拍賣物權屬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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