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居後一方的收入或财産,原則上應歸該方當事人所有。但另一方當事人對取得該财産的當事人在取得該财産時有資助,或在取得該财産的過程中有輔助性勞動及提供生活幫助的,則該收入或财産應為一般共有。可根據當事人在取得财産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額。
(二)同居後共同購置的财産屬當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财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如同居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法律依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五條規定,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财産,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