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是沒有法定監護人的,因為監護人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産和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監護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并依法律規定産生。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總則》第三十三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确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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