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破産法》109條:對破産人的特定财産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财産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個人債務清償順序總結:
1、債權人和債務人互負債務,抵消債務人财産,40條規定的除外;
2、擔保債權;
3、破産财産在優先清償破産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産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産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産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産債權。
破産财産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産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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