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償”案件索賠申請書(責任對方為機動車方)、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責任對方的有效身份證明、責任對方駕駛員《機動車輛駕駛證》、責任對方車輛《機動車輛行駛證》、責任對方的保險單、事故證明(報案時沒有提供的)、損失确認書、車輛修理結算單據、“代位求償”案件索賠申請書(責任對方為非機動車方)、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責任對方的有效身份證明、事故證明(報案時沒有提供的)等。
【法律依據】:
《保險法》第45條第1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标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數額範圍内,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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