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傳的适用對象包括兩種:
1、經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到案的;
2、根據案件情況有必要直接拘傳的。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拘傳隻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其他刑事訴訟參與人員不适用拘傳措施。在實際中,拘傳往往是針對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被關押,沒有拘傳的必要。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院解釋》)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訴訟代表人系被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傳其到庭。故,拘傳的适用對象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訴訟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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