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起訴後可以再次起訴。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起訴必須符合的條件有: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确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确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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