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不相同是指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外觀設計在國内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在國内公開使用過,可以認為這是對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的新穎性的要求。從實質上來說"不相同"就可以視為是判斷外觀設計是否具有新穎性的标準。
所謂不相近似是指與申請日以前已經公知公用的外觀設計相比,該外觀設計有顯著的特征,以緻專業美工設計人員不能容易地從現有技術中演變出來。所以這裡"不相近似"可以理解為是對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的創造性的要求。
至于外觀設計專利的實用性,專利法中規定:"專利法所稱的外觀設計是指對産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其中,适于工業上應用,可以認為是對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的實用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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