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
2、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3、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
4、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關案件情況。
5、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
6、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複制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
7、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複制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
8、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9、律師可以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自行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10、律師擔任辯護人的,其辯護的權利依法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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