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第三章第十二條:個人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二)具有相關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相關的行業執業資格或者高等院校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曆,從事相關工作5年以上;
(三)申請從事經驗鑒定型或者技能鑒定型司法鑒定業務的,應當具備相關專業工作10年以上經曆和較強的專業技能;
(四)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行業有特殊規定的,應當符合行業規定;
(五)拟執業機構已經取得或者正在申請《司法鑒定許可證》;
(六)身體健康,能夠适應司法鑒定工作需要。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
(三)被司法行政機關撤銷司法鑒定人登記的;
(四)所在的司法鑒定機構受到停業處罰,處罰期未滿的;
(五)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個人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應當由拟執業的司法鑒定機構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身份證、專業技術職稱、行業執業資格、學曆、符合特殊行業要求的相關資格、從事相關專業工作經曆、專業技術水平評價及業務成果等證明材料;
(三)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個人兼職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提供所在單位同意其兼職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書面意見》
第十五條:司法鑒定人審核登記程序、期限參照《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中司法鑒定機構審核登記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作出準予執業的決定,頒發《司法鑒定人執業證》;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書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鑒定機構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司法鑒定人執業證》由司法部統一監制。《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是司法鑒定人的執業憑證。《司法鑒定人執業證》使用期限為5年,自頒發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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