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調解計入辦案期限,隻有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時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法律依據】
根據《治安處罰法》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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