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含義: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雖然司法機關尚未查明犯罪嫌疑人,但犯罪行為人知 道或者應當知道司法機關已經立案偵查或者受理該案件,而其未主動歸案的,就是逃避偵查或者審判。
相關規定:
《刑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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