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個月。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書後2個月内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
【法律依據】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57條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書後2個月内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對同一項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有多個請求人請求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僅作出一份專利權評價報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查閱或者複制該專利權評價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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