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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二庭第13次法官會議紀要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8 00:44:06

最高法民二庭第13次法官會議紀要(有關最高法各庭室)1

除個案補充外,針對司法實踐的普遍性疑難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可能會通過制定司法解釋、司法政策等規範性文件方式進行漏洞補充。個案補充以解決個案糾紛為目的,抽象補充則以解決某一類甚至某幾類案件為目的;個案補充的結果往往表現為裁判文書中的說理部分,而抽象補充往往體現為各種規範性文件;個案補充由承辦法官或合議庭進行補充,抽象補充往往以法院的名義,且主要限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比較法上所謂的漏洞補充主要是個案補充,但抽象補充是我國司法的一大特色,應當堅持并繼續發揚。

司法解釋對于法律漏洞補充的重要性無需贅述,與此同時,會議紀要也是漏洞補充的重要方式。而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各種不同的會議紀要,性質并不完全相同,如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号,以下簡稱“九民紀要”)性質上就是司法政策,是規範性文件,其對法律的補充就屬于抽象補充。但最高人民法院各庭室包括第二巡回法庭法官會議形成的“法官會議紀要”,與公報案例等性質基本相同,意在通過個案分析提煉出一般性規則,總體上近于個案補充。需要指出的是,“九民紀要”等司法政策,是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讨論通過的,盡管不能作為裁判依據直接援引,但各級法院在遇到相關問題時,應當在裁判文書的“本院認為”部分将其作為說理依據。裁判文書未将其作為說理依據的,很可能會以法律适用錯誤為由被上級法院改判。可見,此種紀要具有“類司法解釋”的強制适用效力。而“法官會議紀要”是法官按照一定程序讨論後對某一法律适用問題形成的多數意見,盡管具有很強的參考價值,但不具有強制适用效力。尤其是對于某些争議很大的問題,如債務人破産重整是否意味着債務人已經獲得全部清償、能否繼續請求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等問題,在這些問題上所形成的紀要僅代表法官會議按照司法責任制要求在一定階段就個案涉及的法律适用問題所形成的多數意見。該意見若與事後發布的指導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讨論案件所形成的最終意見相悖,當然應以後者為準。

來源:賀小榮《體系化思維對民事裁判統一性的内在約束》節選(《中國應用法學》2022年第4期刊登)、法務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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