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勞動合同自離,如果勞動者沒有正當理由不辭而别,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産、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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