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住證的有效期:暫住證的有效期限為一年。法律規定,辦理延期的手續是應到發證機關辦理,當事人一次延期不得超過一年,延期二次後仍需要辦理暫住證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暫住證。因此,暫住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一年。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十條
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注1次。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複,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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