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公安機關超期羁押的,當事人可以向檢察院申訴。對于檢察機關超期羁押的,可以向人民監督員申訴,對于法院超期審判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訴,并均可向上一級公、檢、法或人大監督機關申訴,要求撤銷或變更強制措施,監督改正。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或者控告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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