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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權威是由國家權力機關确立的,憲法的修改制定需要通過全國人民大會的批準,全國人民大會賦予憲法法律性質。
【法律依據】
《憲法》第六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修改憲法;(二)監督憲法的實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七)選舉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八)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九)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十)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十一)審查和批準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十二)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适當的決定;(十三)批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十四)決定特别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十五)決定戰争和和平的問題;(十六)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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