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20條2款規定: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進行。在道路上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應當使用教練車,在教練員随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練車。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8條1款規定 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緻人損害的,由該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
因此,學員在學習駕駛過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此産生的行政責任亦應由教練員全部承擔,駕校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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