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不予批捕可以通過上訪解決。對于檢察院不批捕的,受害人暫無申訴途徑,但是可以通過上訪解決。
【法律依據】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9條第3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後的7日以内,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并且将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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