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權利人有權維護其名譽,要求他人對其進行公正客觀的評價,使其在社會中獲得應有的尊敬。
2、權利人有權排斥他人對其名譽的侵害,并要求加害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零九條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公民的名譽權若受到侵害,有權要求對方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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