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一筆交易觀相對,将外币計價的商品或勞務的購銷業務與其他以後發生的外币性債權、債務的結算業務視作兩筆相互獨立的業務,對于債權、全力結算時産生的彙兌損益,不再調整原來的銷售收入或采購成本等賬戶,而單獨設置彙兌損益賬戶予以反映。 采用兩筆交易觀,企業商品或勞務的購銷業務與其債權、債務結算業務是相互獨立的,發生在彙兌損益,要單獨通過彙兌損益賬戶記賬歸集。美國财務會計準則委員會1981年12月公布的第52号準則和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1983年3月公布的第21号準則都建議采用兩筆交易觀,我國會計制度也規定采用兩筆交易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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