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發生後,提車一般在檢驗鑒定結論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領取。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檢驗、鑒定結論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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