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适當減少。
需要強調的是,違約金的高低是應當事人的申請由法院或仲裁機構被動進行審查的。如果當事人沒有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對違約金的調整申請,則審理機構不主動幹預。我們認為,為保險以及公平起見,建議在約定違約金比例時通過設定上限等方式防止違約責任過重。
由于租房合同是根據當事人意思自制的産物,其中違約金的數額可以由合同雙方進行協商約定。但對于租房合同違約金的确定,實踐中有一個标準,那就是不超過主合同标的額的20%。要是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高或過低的話,可以請求适當減低或增加賠償數額。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适當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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