隻有在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才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1)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
(2)在競業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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