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數,是指一人所犯之罪的數量;區分罪數,也就是區分一罪與數罪。判斷标準:“構成要件說”,同時考慮刑法的特殊規定:
(1)明确“禁止重複評價”原則。
(2)對幾次相同的犯罪行為進行一次評價,累計數額的犯罪。
(3)對一個犯罪行為的評價能否包含對另一個犯罪行為的法律評價。
(4)是否隻對一個法益造成侵害。
(5)行為是否具有持續性和連續性。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别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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