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不可以随便在一個公安局辦理,符合異地受理條件的,可在異地受理點辦理換領、補領手續;若現還屬于未開放地區,需要回戶口所在地的公安局辦理。初次申領,需要到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
法律依據:
《居民身份證法》第七條
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内,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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