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家庭至少有一人具有當地常住城鎮居民戶口(不包括學生戶口)并且居住5年以上;
2、市區(不含蕭山、餘杭區,下同)範圍内的申請家庭持有《某市困難家庭救助證》(以下簡稱《救助證》)或《某市政府杭州市低收入家庭證明》(以下簡稱《低收入證明》,具體由民政部核發);區及各縣(市)申請家庭持有民政等部門核發的相關證明;
3、申請家庭人均現有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或3人以上家庭現有住房建築面積在45平方米(包含45平方米)以下;
4、申請家庭人均收入在城市低保标準兩倍以下。
【法律依據】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财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印發的《關于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的規定,從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并軌後統稱為公共租賃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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