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管理費計征标準是征地補償費總金額的1.4%到2.1%,其中20%留省使用,80%返撥給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縣、市國土資源局。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把建設用地審批權上收到省、國務院,征地管理費屬省留成的20%部分,由省國土資源廳在發出征地批複文件前,直接征收。屬市、縣級市的部分,由區、縣級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在辦理征地結案手續前征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征收征地管理費。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