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賠償主體的确定,
一、租賃、借用情況下,超過交強險限額部分,由車輛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二、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的不是全部責任,而是與其過錯行為相适用的責任,也就不是與使用人之間的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49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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