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指由于自身原因,不能夠處理自己的日常生活。法律上,由法醫的司法鑒定把生活自理障礙分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不同等級。生活自理障礙依據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動等五項條件進行劃分,五項均需護理的,定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五項中三項需要護理的,定為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五項中一項需要護理的,定為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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