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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時期的社會轉型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25 11:12:01

盟誓是一種在遠古時期就存在的古老習俗,從社會學角度講,屬于人際交流的一種特殊方式。史料記載,春秋時期各類盟誓共計250次,其中“誓”21次,根據其語言背景文化内涵社會功能分類,有學者将其分為三類:盟誓的“誓”即“約誓”、戰前動員的“檄誓”和聘問過程中約束雙方的“誡誓”不同類型的“誓”使用條件不同,承擔着不同的社會功能。

一、約誓

(一)約誓的含義

《禮記·曲禮下》記載:“約信曰誓,莅牲曰盟。”盟誓的文化含義即結盟而立誓。誓可視為簡單的盟,沒有盟書,不用歃血,相對簡單易行,一般發生在兩個主體之間;盟可以視為是規範的誓,有盟書,需要歃血,程序複雜規範且莊重,參與者為諸侯之間内部君臣大夫之間。約誓一般會标明誓或言者,會請有關神靈監督,并且包含違背誓言的懲罰性内容。可以為個人向神靈起誓、兩個人間的互相約定的私誓或者組織團體間的盟誓。

春秋時期的社會轉型(春秋時期誓的文化内涵及其社會功能)1

(二)約誓的人員構成

私誓參與人數多為2人,主要是個人對個人。如僖公二十四年,晉公子重耳流亡19年即将回國,其舅兄弟子犯曾在流亡過程中多次冒犯他,擔心後期遭到重耳的報複所以打算離開,重耳對子犯發誓曰:“所不與舅氏同心者,有如白水。”

盟誓比較莊重且規範,無論諸侯之間會盟還是國内君臣之間的盟誓,都必須有盟主、參盟者、盟誓歃血執牛耳者和監盟者。盟主為盟誓的領導者,一般是擁有強大的軍事實力和外交影響力的組織或地位較高的個人;參盟者即參與盟會的其他組織或個人,主動或被動的擁護盟主,在盟書上一般按照地位排列;盟誓歃血執牛耳者指割牛耳取血之人,一般由盟主一方擔任;監盟者即對盟會進行監督的人,諸侯盟誓時,有時周天子會派出卿士到會,對盟誓進行監督

(三)約誓的社會功能

約誓有着三個最基本的要素。第一,具體限定的社會範圍,參與盟誓的各方在盟誓的前提下,确立了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第二,對各參與者的行為加以限制,也就是要求大家守約,這是盟誓行為最直接的意圖所在,維持包括宣誓主體在内的社會秩序的穩定,在一定意義上具備了法學的性質。第三個要素就是盟誓具有神性,盟誓中對于是否守約的監督,沒有專門的行政機構,而是來自于人潛藏在内心的精神信仰,所以一般誓詞中會寫明盟誓者的祖先和負責監察的神靈,請他們監督盟誓參與者後期對盟約的執行情況,這些祖先或者神靈被統一稱為司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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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個人與個人或集團與集團之間出現了矛盾沖突之後,需要對某一方或者多方的行為進行限制,但是由于在當時的時代背景下,沒有一個可以淩駕于雙方或各方的機構或領導者可以審判是非的時候,盟誓就顯得尤為重要,可以通過将雙方的權力義務和違約懲罰托付于共同崇拜的神靈,來達到制約各方行為的目的。

盟誓具有限制個人或集團行動的效力,能實現維持社會秩序的現實功能,主要來源于其神性要素。如襄公十一年亳之盟的盟文“明神殛之,俾失其民,隊命亡氏,踣其國家。”就是對于違反盟約的神罰,一旦自己的宣誓是虛僞的,或自己違反了契約的時候,自己或被自己指明的人、物就要受到災禍,這是一種具有附加條件的自我詛咒,如果沒有宗教信仰這一前提,沒有對于祖先和神靈的敬畏心理,盟約就失去了約束意義。

二、檄誓

(一)檄誓的含義

《左傳》中,戰前主帥向全體将士發布的動員令也稱為誓,誓師中的師即将士。檄誓一般隻約束别人,不約束自己,因此與的盟誓有很大的區别,因為其誓兼有檄文和政令的性質,所以被稱為檄誓,文辭内容大多是順承天意,揭敵之惡,誇己之美,強調作戰軍紀和賞罰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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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檄誓的人員構成

作為戰前動員令的檄誓,其參與人員可以分為兩組負責發布戰前動員令的将帥和負責聆聽檄誓的全體将士。檄誓中的将帥不僅指軍隊最高領導者,還可以是國君或公卿。《如左傳·闵公》裡晉大夫裡克所提到的“誓軍旅”,由鄭國的國君或者執政六卿執行;越王勾踐伐吳的戰前動員則由越王親自擔任。

(三)檄誓的社會功能

檄誓含有正義讨伐的理由,給讨伐戰争添加了正當性。如哀公二年秋趙簡子誓言中有“範氏、中行氏反易天明,斬艾百姓,欲擅晉國而滅其君。寡君恃鄭而保焉。今鄭為不道,棄君助臣,二三子順天明,從君命,經德義,除诟恥,在此行也”。檄誓一般還包含獎懲内容,如“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士田十萬,庶人、工商、遂,人臣、隸、圉免”;還規定了作戰失敗後的懲罰,“若其有罪,絞缢以戮,桐棺三寸,不設屬辟,素車樸馬,無入于兆,下卿之罰也”

綜上所述,檄誓宣揚讨伐戰争的正當性,将讨伐方作為了正義的化身,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國民對讨伐戰争的認可度,古語雲,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通過宣揚戰争的正當性不僅可以提高國民的戰争參與度,還可能會得到其他諸侯國的協助,古時人們對上天有着最高的敬畏之心,宣揚己方發動讨伐戰争與當時的君權神授有着異曲同工之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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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告知獎懲規則,能最大程度調動将士參與戰争、取得勝利的積極性,通過戰勝獎賞、戰敗懲罰的規定,可以達到促進将士作戰效率的目的,與如今組織管理中的激勵方法不謀而合。與盟誓不同的是,檄誓不具備神性,獎懲均為專門的人員或組織負責實施,在社會功能方面,外在的約束力要遠遠強于盟誓。

三、誡誓

(一)誡誓的含義

誡誓是聘問活動中的一項活動,發生在行人來到所聘國的邊境或使者途徑第三國邊境時,主要用于約束随行人員,含有強制性的約束性條令,其含義為立誓約束聘問行人。誡誓與盟誓和檄誓不同,盟誓雙方皆受約束,且一般參與盟約的各方都需履行一定的義務或遵守一定的規則,誡誓則一般作為自上而下的一種誓約,屬于行人對随從人員的約束,這一點與檄誓有相似之處,但誡誓有文本,一般是主賓授意,太史負責撰寫并宣讀,最後由司馬監督執行,檄誓則在此方面與其略有差異。

(二)誡誓的人員構成

誡誓所涉及的人員主要有賓、上介、次介、衆介、賈人、家宰、太史、司馬等。如昭公六年夏,楚公子棄疾為報答去年韓宣子對楚國的聘問,到晉國聘問,途經鄭國時,受到鄭國君臣慰勞,公子棄疾嚴厲約束其随行者,誓曰:“有犯者,君子廢,小人降”。如《儀禮·聘禮》篇載有約束行人的誡誓,曰:“誓于其境。賓南面。上介西面,衆介北面,東上。史讀書。司馬執策立于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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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誡誓的社會功能

誡誓是聘問者到達邊境後,用于約束衆行人的誓。諸侯國君或者卿為行人對其他諸侯進行聘問,人數衆多,《左傳》“君出師行,卿出旅随”的說法。加上各級别的行人又有自己的屬員,由于人數衆多,對其所路過的第三國或者受聘國都會有相當大的影響。因此對行人進行有力約束的“誡誓”很有必要。且誡誓對于随行人員的行為具有強制性的約束條令,規範了随行人員的行為活動,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減少使團對第三國或受聘國的不良影響,并且紀律嚴明的使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國家的對外影響力,可以被視為外交手段的一種。

四、結語

約誓中的私誓更偏重于自我約束,盟誓除了自我約束之外,還有來自于盟主和其他參盟者的制衡,更多的被運用于政治場合,因為各方之間沒有穩定的信任關系,所以需要借助對祖先和諸神的敬畏約束各方行為,其效果更多的來自于對祖先和諸神的敬畏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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檄誓則主要作為戰前動員,更偏向于政令或軍令,隻約束聽檄誓的全體将士,對國軍或将領的約束幾近為零甚至可以說沒有約束力,其作用主要是體現讨伐戰争的正當性,激勵将士奮勇殺敵取得戰争勝利;誡誓隻約束随從人員,其發生地點較為特殊,為他國邊界,作為團隊内部的強制性約束,除了降低對他國的影響之外,更多的是通過使團的言行展示國家的形象

無論是約誓、檄誓或誡誓,都是用于約束各方或某一方的活動,具有一定的法的性質,但是并不全部具有強制性。除約誓之中的私誓之外,其他誓的最終目的都是為政治服務。通過誓将參與的個人或組織形成一個整體,彼此間建立穩定的社會關系之後,再用已達成的共識對全體或部分與誓者進行約束,從社會功能來講,誓的限制和約束,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法的缺失,能夠避免或解決一定的個人或組織矛盾,對國家和整個社會的穩定都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參考文獻:

1 春秋時期盟誓研究

2 《左轉》所載盟誓文化内涵研究

3 春秋時期盟誓的文化内涵與政治功能

4 春秋時期盟誓研究:神靈崇拜下的社會秩序再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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