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複》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标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複》文件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受雇人員與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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