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使用相關法律法規是:
《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于非農建設。
《土地管理法》第4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可見,農村土地可以出租用于農業建設,不能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農村土地出租是有條件限制的。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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