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合同的生效時間主要分三種情況:
一是第三人與貸款人簽訂保證合同。保證合同一經簽訂即生效;
二是第三人和貸款人、借款人共同簽訂擔保貸款合同。擔保貸款合同中有保證條款,或雖無保證條款,但第三人在“保證人”欄目内簽名或者蓋章,保證合同也即告成立并生效。
三是擔保人單獨出具保證書,這是一種比較常見的情況。最為典型的,是第三人在貸款人出具的格式化的“不可撤銷保證書”上簽名或蓋章并交回貸款人。除此以外,第三人出具的具有保證性質的書面文件,包括信函、傳真等,也屬于保證書的範圍。在這種情況下,隻要貸款人沒有明确表示拒絕,都應認定保證合同成立并生效。可見,保證是諾成性法律行為,保證合同一經訂立即告生效。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44條第1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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