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證上是租賃的意思是:
由房屋的所有者或經營者将其所有或經營的房屋交給房屋的消費者使用,房屋消費者通過定期交付一定數額的租金,取得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權利的行為。
土地也是可以租賃的。即租賃者隻有居住權,不能随意轉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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